法治与民主是有一定张力的,法律的统治需要一种权威理论,权威从终极性上说来自人民授权,来自民主政治,来自人权保障,但一个政治社会要塑造秩序,实现自由,必须经过法律的过滤,必须建立法律权威,人民必须恪守服从法律的义务,因此,权威这个中介是不可或缺的[1]。

以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为基础,陈端洪教授认为,西耶斯是个中间派,介乎卢梭和宪政主义者之间,[lviii]但若考虑到西耶斯的人权理论,尤其是其晚期的自我否定与超越,则西耶斯归根结底是宪政主义者。另一方面,我们也有必要在大革命前后的普遍宪法观念和历史脉络中认识西耶斯的宪法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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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学应当以积极姿态有效地融入人权话语,从而走出理论泥潭。若要进入西耶斯的心灵,就请从他沉甸甸的晚年开始吧。[xviii] Cf. E. Boursin et A. Challamel, Dictionnaire de la Révolution Fran?aise, Paris: Librairie Turne, 1893, p.155. [xix] 宾西法尼亚州在1776年首次将宪法正文分为权利法案和政制构造前后两部分。制宪权与人权究竟是何关系?其实前文的评介已经揭示了这一问题的答案。若宪法改良方案获得赞成,将最终提交立法机关。

[liii] 参见注50, p.40. [liv] 同注16, p.261. [lv] [美]梅利尔·D·彼得森:《杰斐逊集》,刘祚昌等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021页。它的意志永远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但是,仅有社会阶段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PX模式。

可以说,厦门人通过散步事件展示了良好的现代公民素质。前期与后期的分析将以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为中心。但是即使议题本身公共化了,中国的公民社会还不健全,社会自治和参与公共行政的机制与能力都很欠缺,如何弥补这些缺点呢?参与的可能性实际上取决于公众对议题所涉利益的认识和组织能力。在公共座谈会的发言权分配上,PX模式也很有讲究,比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从第51号开始领取发言顺序牌,之前的50个机会全部留给市民代表。

厦门市民通过PX事件所争取来的绝不仅仅是迁址的结果,更是身体化的公民美德的体验。从形式合法性来讲,公众的散步行为不仅逸出了一般公共行政的过程,而且逸出了一般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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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公众参与和技术的结合,在本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新媒体时代容纳的网络、QQ群、手机短信等新的交流与动员形式极大地克服了现代社会公民间的交往性不足的缺陷,就议题而非社区意义上临时性构建一个具有交往性的公民社会。对政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6月初散步事件正是通过这些新媒体得以发起和组织的。利益组织化依赖于社会本身的发育,依赖于社会自由的扩展与结社自由的保障。实际上,笔者更加期待项目前期的公众参与,因为如果那时政府就能够合理地提供公众参与的程序,不仅不会发生后来的公共行政危机,而且也不至于因需要保护投资方的信赖利益而进行高额的政府赔偿。

与信息公开相关的是,政府对于网络以及其他新媒体的开放与宽容态度也是一种明显的进步。厦门市民也明白了一个道理:尽管法律保障不足,但通过和平与理性的参与,问题的解决与权益的保护仍然是可期待的。 前期的公众参与基本上是缺失和失败的,后期的公众参与则可圈可点。通过吸取PX前期公共行政过程的关键教训,厦门市政府在PX后期普遍改正了这些缺点,具体体现在就PX项目个案引入规划环评程序、规划环评中引入公众参与程序、公布必要的政府信息、允许公众的组织化参与、召开正式的公众座谈会、在公众参与和专家理性的双重基础上做出迁址决定。

厦门人的积极参与最终改变了自身的命运,同时证明了一个新的时代——公众参与时代——的可能性。在PX前期,有关项目的情况对公众处于保密状态,公众只从具体的生活经验里获得一些关于该项目的零星的信息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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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通过PX项目环评。政协1号提案只是一个导火索,与公众参与直接相关的主要是6月初的散步事件、与散步事件相关的短信、网络等新媒体时代 的民意动员机制、规划环评的个案启动与公众参与、12月的公众座谈会。

其实,既然PX项目本身就是一个可能对公众的生命健康产生巨大威胁的项目,那么它从立项、审批一直到开工建设都应该是一个公共事件。笔者的关注是,在从2007年3月政协1号提案到2007年12月公众座谈会之后的迁址决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围绕PX项目这一公共议题,厦门市政府与厦门人民作为公共行政过程的基本主体是如何提出、转化、参与、协商和解决这一公共行政过程的合法性危机的。笔者通过对于厦门PX事件的过程分析,概括出了中国公众参与的PX模式。PX模式里的公众座谈会在技术环节上克服了公众对代表遴选环节的可能质疑,具体做法是随机摇号+现场直播。法律阶段能够与社会阶段相连接,亦即政府能够积极回应并主动将PX项目的议题导引入法律过程,这是PX模式得以完整和成熟的重要契机。 2007年12月18日,《大公报》报道PX项目将迁址漳州的古雷半岛,政府方面未作明确否认。

12月5日,受托方中国环境科学院发布规划环评简本,公众展开评论参与。 关于公众参与的缺失问题。

技术的发展促进而非抑制了民主的扩展,这在厦门PX事件中有着具体的证明。近期广东茂名事件表明,这一模式基本是昙花一现,中国有限的、局部性的民主治理创新相对于超稳定的发展伦理和维稳惯性依然显得极其脆弱,公众参与仍在途中,法治社会艰难前行。

市民代表发言优先和发言权的平等分配,这是PX模式中的公众座谈会的有益经验,可以直接推广。 二、厦门PX事件中的公众参与:初步的描述 厦门PX项目本来是按照法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合法项目,且在经由2007年3月政协1号提案将其事件化之前该项目已经正式动工。

面对新媒体时代的民主可能性,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公民社会的组织与动员模式来观察和评估新时代的公民了。在正式评估之前,我们需要大致了解一下行政过程公众参与的基本评估框架。本文所归纳出来的PX模式在推广适用时可以进行各种情景化的优化,使之在解决各个具体个案时能够取得最佳效果。还我厦门碧水蓝天、厦门是厦门人的厦门、反对PX,保卫厦门这些被大部分厦门人理解和分享的口号都首先产生于新媒体平台的公众讨论。

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也参与了座谈会,但他们仅有14人发言,大部分的发言时间被安排给了市民代表。信息公开主要是政府的义务,对应着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知情权。

厦门PX事件对于中国环保领域公众参与具有直接的示范价值,对于一般性的公共行政事项也具有可资借鉴的价值。因此,公众参与作为一种行政民主程序,其功能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是否能够合理地解决公共行政的合法化危机,还取决于政府在公众参与程序之后更加理性与科学的决策考量与选择。

PX模式的成功关键与实体化的民意表达机制——散步事件有关,它所提供的是一种现实型民意。在笔者看来,厦门PX事件的更加丰富的关于公众参与的要素、经验以及公共行政合法化的新模式的内涵还远未被挖掘出来。

当然,从理论上来讲,完整的公众参与模式应该包含这一阶段。程序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公众参与的核心和本体。与对公众参与的隔离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前期的项目环评过程中几乎没有进行正式的信息公开,所谓的参与也仅限于与项目环评程序有关的专家参与。应该说,在整个2007年,厦门人、PX事件和公众参与在同一个逻辑链条上分享着成功的喜悦。

(3)公众参与过成功的公开性、参与的程度、参与标准、参与的具体步骤等不够明确。 总而言之,PX后期的公众参与显示出充足与成熟的特征,政府与公众在这一过程重新建立了关于公共行政的互信基础。

在厦门是厦门人的厦门这样朴素的自主意识下,通过新媒体时代的民意动员机制,厦门人就PX项目在议题层次上完成了临时性的组织化。可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主动回应,或者政府对散步事件的定性产生任何可能的偏差,厦门PX事件就有可能被引导向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

(2)对PX模式的简要评估 厦门市政府在PX事件中有一种脑筋急转弯的意味,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其公共行政的模式就完成了从传统的命令与封闭的模式向开放和公众参与的模式的转变。值得注意的是,PX模式所提供的现实型民意表达方式并非过激行为,而是和平与理性的行为,整个过程井然有序,没有发生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影响公共卫生等结果。